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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律师 李鑫律师,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胶州市优秀知名法律顾问,是胶州市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李哥庄镇政府法律顾问、胶州市人社局劳动局法律援助律师,胶州电视台《民生速递》栏目特邀律师,从事工作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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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执行人:宁甲

被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宁某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宁甲、刘某、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1719.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宁甲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257966.18元,扣除执行费7917元后,剩余250049.18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第一笔案款,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余款案款(偿还时以银行实际计算结息为准)于2020年9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若被执行人以上任意一笔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余款继续申请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宁某名下位于胶州市兰州西路19号供销综合公司小区2号楼5单元1层东户房屋及位于胶州市某的房屋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查封,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记录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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