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6-8999-3668

律师介绍

李鑫律师 李鑫律师,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胶州市优秀知名法律顾问,是胶州市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李哥庄镇政府法律顾问、胶州市人社局劳动局法律援助律师,胶州电视台《民生速递》栏目特邀律师,从事工作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律师

手机号码:15689993668

执业证号:345567768977785

执业律所: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议包括哪些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议包括哪些

1、是案前协调。立案大厅在立案审查期间,利用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便民诉讼网络,引导当事人将部分有望诉外调撤的案件转到或委托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妇联、单位工会等单位进行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诉讼资源,又避免了“一场官司十年仇”的现象。

2、是实施全程调解。强化全程调解意识,把调解贯穿在立案、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乃至移送执行的各个阶段,充分运用亲情引导、判例教育等方法,从道德、社会舆论、情理等方面判断事实,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家庭纠纷,通过真诚交流沟通,减少双方对抗。在卞某与其儿子赡养纠纷一案中,父子二人关系紧张,因赡养费问题诉至法院,经过法官的精心调解,双方在相互包容中平息内心的怨恨,达成调解协议,父子关系也得到了修复。

3、是“先民后刑”化积怨。针对家庭暴力、重婚等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该院实行“先民事、后刑事”的处理方式,依法对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对民事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在近期审理的郝某重婚案中,郝某前妻多次上访控告,刑事部分审理中,审判人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与民事部分相互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全部执行完毕,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首要问题是:健全调解机制。

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

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2020 www.qdlaw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中央公园创客广场8楼

手机号码:1568999366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