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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鑫律师 李鑫律师,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胶州市优秀知名法律顾问,是胶州市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李哥庄镇政府法律顾问、胶州市人社局劳动局法律援助律师,胶州电视台《民生速递》栏目特邀律师,从事工作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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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辩护的那些事,你知道吗?

一、委托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自行辩护,其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委托辩护的时间

何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行使委托辩护的时间,是刑事诉讼法对其保护的一个重要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上的保护具有重要地位。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为防醉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提供意见;会见权与通信权(向自己的被告了解案情的具体细节);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申请调查取证权。在保护被告人上来讲,辩护人权利的行使、发展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进步的方面。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之一,其可以体现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上是否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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